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全文检索
当前位置:首页>交易规则>产权交易规则
东海县农村产权交易所农村集体林权交易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4-03-15  浏览次数: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林权交易行为,维护我县集体林权交易市场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东海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集体林权是指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或单位对森林、林木和林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的权利;集体林权交易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及林地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凭林权证将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依法全部或部分有偿转让给其他公民、法人及组织的行为。
第三条 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个人或其他组织,不受身份和地域的限制。外商应持有能证明其身份和资信的有效文件或证书。
森林、林木和林地转让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矿藏物和埋藏物。
第四条 集体林权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下列原则:
    (一)依法、自愿、平等;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不改变集体林地的性质和用途,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尊重林权权利人林地流转主体地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也不能妨碍自主流转;
(五)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集体林权经交易流转后,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以及古树名木的保护义务和责任同时转移。
 
第二章 交易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下列集体林权可以依法交易: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
(四)非特种用途林的生态公益林和以观光、休闲为目的的森林景观资源的经营权、使用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转让的集体林权。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集体林权的流转,不得改变公益林性质和林木所有权,不得进行商品性采伐。
下列集体林权不得交易:
(一)特种用途林;
(二)纳入国家建设规划拟征用、占用的林地;
(三)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林地或林木;
(四)未申请办理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允许转让的集体林权。
第七条 集体林权的交易应经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并对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后,方可进行挂牌转让。农村集体林权的交易,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受让权。
第八条 集体林权交易必须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发布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财企[2006]529号)制定的有关实施细则执行。评估结果是确定林权竞价转让的保留价和交易价格的主要依据,竞价转让的最低保留价和最终交易价格,一般不应低于评估价值的90%。确需低于评估价值90%进行交易的,应征得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
第九条 集体林权交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竞价转让;
(二)协议转让;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十条 转让方向东海县农村产权交易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转让方转让林权的申请书;
(二)转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照);
(三)林权证书;
(四)准予林权转让的有关文件;
(五)转让标的的情况说明;
(六)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
(七)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东海县农村产权交易所对集体林权转让申请进行登记,并将相关资料转交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窗口,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转让材料进行审查、权属确认,并对转让林权进行现场勘查,审查通过的,转让方与东海县农村产权交易所签署《委托交易协议书》。
第十二条 东海县农村产权交易所依据转让方提交的资料制作挂牌信息,在东海县农经信息网站进行信息发布。挂牌时间不得少于20日。如有需要,转让方可申请延长挂牌时间。
第十三条 集体林权转让信息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所有权人情况;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转让标的资产评估及核准或者备案情况;
(六)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七)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第十四条 挂牌期间,东海县农村产权交易所会同转让方接受意向受让方的查询洽谈。
第十五条 凡对林权转让项目有受让意向者,应在挂牌期间按规定向东海县农村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文件。
(一)购买林权的申请书;
(二)表明受让方身份的有效证件(照);
(三)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产权转让项目信息公布期满,东海县农村产权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的受让申请进行登记,并会同转让方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信息公布的受让条件,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应采取竞价转让的方式确定受让方。
采取拍卖方式转让集体林权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标方式转让集体林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确定受让方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签订集体林权交易合同。集体林权交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转让标的;
(二)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三)转让的权属性质及内容;
(四)转让的集体林权的现状,包括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或者株数、地点、面积及四至范围(附地形图)等;
(五)转让期限、转让金额、付款方式和期限;
(六)经营方向、用途及相关责任;
(七)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违约责任以及争议的解决方式;
(九)签约日期;
(十)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通过东海县农村产权交易所进行成交价款结算。
第十九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按照相关规定支付交易服务费。为了扶持农村产权的流转,对作为转让方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单位,一律不收取交易服务费用,对其它形式的交易主体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东海县农村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交易双方凭《产权交易鉴证书》,到林权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林权变更手续。
第四章 交易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集体林地的转让期限不超过林地承包期限的剩余年限。受让方通过林权交易取得的林地使用权期限不得超过原林权证确定的剩余期限;受让方对林权进行再流转,应当征得原转让方同意,其期限不得超过原交易合同确定的剩余期限。
第二十二条 按照规定程序合法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依法享有自主经营权、产品处置权和收益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集体林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转让方、受让方或与林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东海县农村产权交易所提出申请,经东海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可以中止交易:
(一)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转让方、受让方或与林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林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东海县农村产权交易所认为必要并经过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同意的;
(五)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六)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集体林权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县场或者搅乱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于转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交易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机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其评估行为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受让方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后,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交易合同的要求,履行造林和森林资源培育、管护责任,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开矿、采石、取土、修建坟墓等。
第二十七条 交易后的集体林权由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其森林、林木的采伐及更新造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采伐量纳入本区森林采伐限额。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报东海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东海县农村产权交易所也可受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使用权以及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或者权属共有的林权交易行为。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东海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打印此文】【加入收藏】【关  闭】
版权所有:江苏省委农工办 江苏省综改办 江苏省农委
建设单位:江苏省信息中心 技术支持:南京南大尚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东海县委农工办 0518-87165719 江苏省信息中心 025-86631399
苏ICP备1400797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