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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农工办省综改办省农委关于开展建立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试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0-09  浏览次数:   来源:  

 

南京市委农工委、市综改办,农村改革试点市、县(市、区)委农工办(部、委)、综改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优化农村资源配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2014〕3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苏办发〔2014〕8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并报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今年将选择部分农村改革试点市、县(市、区)建立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前提,以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现代农村产权制度为目标,总结推广东海县试点工作经验,先在试验区建成集农村产权交易及信息服务于一体的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

    二、基本功能

    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包括产权交易和信息服务两方面内容。产权交易平台(所)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乡(镇)建立交易服务站(中心),提供信息发布、产权交易、交易鉴证等服务功能;信息服务平台(网络体系)覆盖省、省辖市、县(市、区)、乡(镇)及行政村。省及省辖市的信息服务平台以提供政策和综合信息发布、数据统计、情况分析、交易行为监管等为主要功能。

    三、交易品种

    各县(市、区)农村集体产权依法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原则上都要在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进行公开、公平、公正交易。交易品种主要包括: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使用权;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

    5、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

    6、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房屋所有权、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

    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

    8、海域使用权;

    9、农业生产设备设施使用权;

    10、涉农项目资金安排;

    11、其他依法可以交易的涉及农村集体和农业生产领域的相关产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本着先易后难、先少后多、逐步增加的原则,自行安排进场交易品种及数量,逐步覆盖全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

    四、工作要求

    1、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必须积极稳妥、扎实有效,2014年先在部分农村改革试点市、县(市、区)试点,然后逐步推开。支持南京市在省辖市层面开展试点。

    2、各试点县(市、区)要在今年9月底前建立县(市、区)交易平台,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交易鉴证等项服务。同时选择部分乡镇设立产权交易站(中心),负责本乡镇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收集、报送及零星产权交易。请各试点县(市、区)认真研究提出建立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的申请和工作方案,于今年5月底前报省委农工办、省综改办、省农委。联系人:省委农工办农村发展处滕堑;联系电话:025-83391837,13913876360;电子信箱:jsswnfzc@126.com

    3、各试点县(市、区)要加强对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的组织领导,落实交易场所,配备工作人员,并将其列为农村改革试验的重点项目加以推进。省委农工办、省综改办、省农委将会同省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出台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指导意见,开展人员培训,加强业务指导。

    4、各试点县(市、区)要将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的有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等有关工作的正常运转。省里将在农村改革试验经费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和网络软件开发等工作。

 

 

 

 

江苏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江苏省农业委员    

2014年5月7日              

 

 

 

 

 

 

 

 

 

中共江苏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57日印发

(共印150份) 

 

抄送:各市委农工办(部、委)、市综改办,各试点县(市、区)委、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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